最高法2021最新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2021最新司法解释?
书店里有
二、司法解释是不是法律?
基本等同法律,主要是统一法律文意解释,法律文意上有多种解释时,以司法解释为准,司法解释就某一类型案件办理和审判的指导,综合协调几个部门法间案件适用问题。
司法解释在新法起草时很多就直接成为法律文本,比如侵权责任法就是早期多个司法解释的集合。
司法解释的发布主体,发布程序要简单一点。
三、旧司法解释与新司法解释
民法中新法优于旧法;刑法中是从旧兼从轻。
1、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是同一位阶关系,应当使用新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按此规定,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
3、法律适用实体问题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表现在新法施行后对旧法下发生的行为仍然适用旧法。在程序问题上,由于新法后进行的程序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已经是新法,故其适用新法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就是通行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即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对于新法施行后所为的行为,应该按照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旧法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等执行的程序继续有效。关于实体问题,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则上也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四、发票司法解释?
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五、园地司法解释?
在土地规划分类中,园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在规划分类中,是农用地的二级分类,与之同级别的农用地还有耕地、林地等。
园地又可以细分为三个三级规划分类,分别是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
六、担保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明确抵押期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强调登记重要性 2依据公示方式,区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效力影响 3明确抵押合同约定与登记不一致处理方式
七、刑事司法解释?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刑事司法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国家刑罚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系统工程,一般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环节。
基本内容:根据各司法机关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的刑事司法权分为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和检察权。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统一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执行权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事司法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行刑事政策,正确运用刑事法律制度,打击犯罪、惩办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八、4.13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解读】
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经济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宪法在保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公共财产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包括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公民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正像强制缔约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无过错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一样,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在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1 款)的同时,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经验的。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在于强行性。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征收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征收补偿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于权利人,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
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经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对公民的财产权做了相关保护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3条进行了修改,将两款改为了三款。
九、渔网司法解释?
:“今儿呀真高兴,收获多多,都是这捕鱼神器‘地笼网’的功劳啊!”
:“你的行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啊???为啥,不就捞点小鱼吗?咋还犯罪了呢?”
水产品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每年相关部门都发布禁渔期的通告,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结1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12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12名被告人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一
2020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邓某召集肖某(另案处理)、田某(另案处理)在富拉尔基区罕伯岱村库勒河南大桥处捕捞水产品,邓某使用通电捞网进行捕鱼,田某使用捞网进行捕鱼,肖某使用网筐盛装捕获的鱼,三人共计捕获水产品约1.5公斤,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水域系嫩江支流水域,202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为该自然水域禁渔期。被告人邓某非法捕捞渔货物包括鲫、乌鳢(俗称黑鱼)等,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为1663尾。
被告人邓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二
赵某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每日分别在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库勒村铁路阳桥南侧库勒河河岔、河道南侧的水泡两处使用禁用工具“绝户网”进行捕鱼,共计捕获鱼类5公斤,并进行出售获利60.00元。赵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包括鲫、葛氏鲈塘鳢(俗称老头鱼)、泥鳅、䱗(俗称白票子)及其他野生鱼,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为8301尾。
被告人赵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
2020年6月,李某甲使用弟弟李某乙家的地笼网在富拉尔基区农研所嫩江支流水面捕鱼,李某乙负责帮忙收网。二人捕鱼4次,共计捕鱼38.5公斤。其中18公斤鱼被李某甲售出,违法所得130.00元被李某甲用于生活开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捕捞渔货物包括葛氏鲈塘鳢(俗称老头鱼)、鲫、泥鳅、拉氏鱥(俗称柳根)及其他杂鱼,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为12576尾。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本次判处的12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造成鱼类资源损失、嫩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对受损的鱼类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被告人均已缴纳受损的鱼类资源修复费用。
法官寄语
近年来,各地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但上述被告人明知禁渔期内禁止捕鱼,却仍心存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在此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禁渔期是嫩江流域休养生息、鱼类繁殖生长的最好时间。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禁捕!切记!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文章来源: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十、公款司法解释?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