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一、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案件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即客观真理,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主要事实区别?
案件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三、案件事实的怎么写?
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
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
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
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
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2-。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
四、治安案件中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执行案件分案规定?
执行工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一面,反映在分案上也与其他案件有显著的区别。当前,大多数法院分配执行案件的模式比较单一,主要有:补足存案法。即分案时首选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执行人员,使各人积存案件数相对平衡;循环分案法。即将执行人员按一定顺序排列,再照此顺序分配案件;分片包干法。即将辖区划定几个片,每片分别确定数名执行人员,被执行人隶属该片的案件就分配给这些执行人员执行;直接分配法。即所有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或执行局长分配,等等。这些分案方式均有其可取的一方面。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其一,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如采取补足存案法、循环分案法,案件的被执行人遍布全辖区,必然造成执行人员整天东奔西跑,由于不知其他执行人员所做的工作,可能今天一执行人员执行了某个被执行人,明天另一执行人员又来执行,工作发生重叠,降低整体效率。尤其对于中止恢复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相同的多个案件分在不同执行组,还会发生推诿扯皮。此外,执行人员要与本地区所有的基层组织打上交道,对各乡镇地形的熟悉等,都需要不短的“磨合期”,亦会影响工作。
其二,不利于提高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某些区域案件数有多有少,甚至畸多畸少,如采取分片包干法,势必造成事实上的分案不平衡。直接分配法,则常常会顾此失彼,免不了“看人分案”之嫌,人为造成案件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甚至会出现有的执行人员在一个时段内无案可办的尴尬局面。而不在实践中锤炼,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高。长此以往,将形成执行人员业务水平的两极分化,从而影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循环分案法又有绝对平均之嫌,不利个人优势的发挥。
其三,不利于规范化管理。直接分配法虽具有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业务特点,统筹分配,且有利于回避制度的实施,但这种分案方式最大弊端就是过多地牵扯了领导的精力,从而削弱了他们对执行工作业务指导和内部管理的力量。采取其他几种案件分配方法,易造成执行人员或执行组各自为阵的不正常状况,不利于管理。
其四,不利于廉政制度的执行。上述几种案件分配方式,都留给善于专营的当事人“选定”承办案件执行员的可乘之机,给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如采取循环分案法,当事人如想将案件交由某执行人员执行,完全有机会选择在案子恰好要分给该执行人员时申请执行,使目的实现。
六、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七、诈骗罪案件事实分析?
例1-谎称车祸案
: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看看。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家中的财物。
张明楷教授观点:
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本案中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所以,A取走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此例说明,并不是“只要有欺骗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八、主案人怎样参与案件?
1、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自诉人自诉,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
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②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③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④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⑤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在审判前撤诉;
⑦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3、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被告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
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九、1213案件判决结果?
1213刘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12345案件办理流程?
直接办理
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知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电话直接连线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2.转办。
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归纳整理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
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4.12345,即“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拓展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市政府领导与境内外人士联络沟通、听取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